6 月
27
by 秦季芳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第748號解釋,針對民法親屬編對同性別的二人,無法共同生活成立法律上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宣告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大法官除了批判長期立法怠惰,而要求解釋公布起二年內,有關機關應盡快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特別的是,如果二年後,若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同志可以直接依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拿著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對於應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大法官認為這屬於立法形成範圍,保留給立法院決定,這也引起眾人議論及想像的空間。到底該修民法設專章還是另立專法,哪一個才好?其實2016年底,不同版本的民法修正草案進入立法院時,就有了許多的討論……(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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