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生育自由存在著性別偏見。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和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在母親節前夕呼籲社會大眾正視單身媽媽、女同志媽媽的媽媽權,共同打造台灣多元家庭風景以及多樣的模範母親。

台灣生育率屢創新低,整體社會莫不卯足全力推出育嬰假、育嬰津貼,鼓勵婚姻中的女人「生產報國」,卻嚴重忽視了單身女性、女同志等同樣擁有子宮的女人,在異性戀婚姻的框架下被排除在外,她們既無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也無法享用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收出養服務,難以實現做媽媽的權利。

檢視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其立法目的在於「基於健全人工生殖的發展,保障不孕夫妻、子女及捐贈人的權益,以及維護國民的倫理及健康」,其適用對象僅限定一夫一妻關係,對於不想經由異性性交行為而受孕的單身女性、女同志族群,還有單親媽媽,顯然毫無選擇施行人工生殖的權利;中上階層女性則選擇出國借精「做人」,再次突顯生育這件事隱藏了階級問題,以及法令失去平等原則。

也許有人會問,人工生殖不可行,收養小孩也可以滿足做媽媽的需求?事實上不然,台灣施行的收出養制度,皆仰賴法院裁定與社工人員的事前評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進行收養認可時,「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兒童紀錄決定之」。何謂兒童最佳利益,涉及法官的主觀認定,2007年曾有一法院判例,一位女同志想要收養親妹妹的孩子,社工與法官竟因「擔心被收養人會有性別角色上的混亂」以及「被收養人日後可能遇到的歧視與壓力」的問題,駁回收養申請。法官與社工的異性戀霸權心態,令人感到啼笑皆非。

我們知道,許多男女同志莫不生於異性戀家庭,多數家庭暴力也是發生在異性戀家庭,難道異性戀家庭均是完美無缺?從國外同志研究資料中,我們也知道同志家庭也孕育異性戀小孩,性別平等教育的精神,即是提醒我們要平等對待性少數族群,性少數選擇做媽媽的權利也應平等獲得尊重。

母親的典範非僅在一夫一妻的體制中,單身媽媽、女同志媽媽也應該是我們尊崇的對象,不是嗎?

資料來源: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和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本文出自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第2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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