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9
by 曾冠鈞、王春芳
最近兩則看似無關,實則相關的新聞被廣泛討論。一是「強摟腰10秒,高等法院定無罪」,另一是「男警狂拍女舞者胸臀」。這兩則新聞反映的是台灣社會對於女性身體的不尊重,難道女性的身體從胸、到腰、再到臀,竟然都是別人可以任意碰觸的部位?台灣防暴聯盟對此表示遺憾,同時認為相關法令必須再行檢視,國人對於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更應該重新再教育。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認為,司法的確應該獨立審判,但這次「強摟腰10秒,高等法院定無罪」的判例反應出法官依照法條字句判決,強調「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但是這個判例在地方法院判有罪,到了高等法院卻無罪,顯然不只法界與社會各界見解不一,就連法界內部的看法也不同。如此情況,將造成社會困擾,同時對於法界產生負面觀感,更嚴重的是打擊了「性騷法」的立法用意…(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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