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娟娟 北縣家防中心總督導

曹小妹妹上報的第一天,我正為縣內其他兒少保案件的外部壓力忙得焦頭爛額,無力認真了解這事的來龍去脈,當然也不太敢看這些新聞,怕接觸之後把心裡頭僅剩的能量耗盡,那,眼下這麼多的事該怎麼辦。

但,還是很快知道這一切,很快地媒體效應也反應在通報量上,網絡成員人人自危、所有案件都被列為高度優先(但社工的工作時間是有限的);接著,一如預期般,果然中央迅速公布控制機制,再次加重社工員的責任,又是中央買單、地方付費……………..

在一片抱怨指責的氛圍中,很難得看到「社工工會籌備小組0423抗議內政部卸責新聞稿」中深入描述了保護型社會工作的六大困境,包括

「非自願性案家,與社工關係張大力」、「案家刻意迴避、社工成功訪視不易」、「社工管轄區域大,權、責不相對等」、「人力不足、案量過多,人力耗損嚴重」、「無人身安全與職災保護措施,增加離職率」、「契約工僱用型態,阻礙人才長期留用」,並提出「全面檢討從事高風險、兒少保等保護型社工的政策思維與價值,反省服務模式,從而檢討政府部門所賦予社工的角色與責任」、「召開實務工作檢討會議,邀請前線保護型社工參與討論,反對由上而上的精英式檢討機制」的論述。

身為基層的兒保督導,也很想呼應新聞稿內容,分享心得與慘痛學習。

10年多前,在開始擔任兒少保一線督導前,我跟同事們有機會讀了一本1997年的書「Combatting child abuse: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and trends」(N. Gilbert, 1997),書裡頭比較了9個國家的兒少保系統,並將其分為「兒保取向」、「家庭服務取向:強制通報」、「家庭服務取向:非強制通報」三大類,書中提及因著各國福利體制的不同、對兒少保問題採取不同立場觀點,因而產生不同的介入處遇模式。在這本書裡,我發現原來有些國家(包括非英語系的歐陸、北歐國家)將兒保議題視為是家庭衝突或失功能問題,是社會或心理問題,源自於服務或公共福利不足所引發的心理社會困難,因此這些國家的解決問題方案是回應家庭需求,而非採取偏差控制、拯救孩子的處遇模式。書中把美國、英國、加拿大等三國列為「兒童保護取向」,此一取向視「虐待」為個人、道德議題,因此採取調查、拯救、強制安置等處遇模式。這本書讓我知道,顯然我們的兒童福利法是複製美國的兒保取向,所以強調通報、重懲處,視不當對待為家長個人議題,但,其實可以有不同視也立場與工作取向的。

開始擔任第一線兒保督導後,我愈來愈能體會,強調通報只是簡化問題本質,讓政府看起來似乎有在做事,但規避了社會結構與資源問題。所有第一線的社工員都知道,並非「通報」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如果社會資源、結構、心理衛生體系沒有改變,那只是讓社工員個人承擔這些案家的困難與問題罷了。然而,這麼多年來,「一通電話、救個家庭」的迷思充斥著這個社會,當政者未能從根本做起,讓地方的福利衛生服務更加密集、及早提供困難家庭所需的各項服務,只是不斷用保密防諜、人人有責的策略將問題個人化,而被通報家庭因著隱私被侵擾,對政府出現更負面觀感。不斷宣導通報的同時,社工員疲於找尋孩子、而民眾對社工員訪視抱怨陳情不斷增加,社工員因而身陷拯救孩子的社會期待、與案家的抱怨之間,動彈不得。美國的兒保經驗已經發現,當社工員將的心力耗費在即時調查時,不僅讓社工員疲於奔命,同時也使得社工員無法花力氣協助那些進入兒保體系、真正需要協助的家庭,因而部份美國學者認為應重新檢視強制通報法、與兒虐定義(N. Gilbert, 1997)。當“通報”如火如荼地在台灣社會漫延開來,我們更應該停下來省思美國的前車之鑑,重新檢視兒保體系真正希望解決什麼議題、並思考兒保工作的範疇與界線,而非不斷加重兒保社工員的負荷與責任,假「保護被害人」之名,行「剝削社工員」之實。

25187_120108821338569_119360991413352_298511_4027274_n91年下半年本縣家內性侵害媒體案,是我在兒保工作的另一個慘痛學習。當時因著外界的抨擊引發個人、組織間極大的艱熬與負擔。我有機會在這段痛苦階段讀了另一本書,因而產生了意想不到的治療效果,這本書集結了1992年在美國所舉行的研討會報告內容,書名為「The backlash: Child protection under fire」(J. Myers, 1994),書中共有八章,由不同的專家學者探究社會對兒童性虐待的反撲現象。其中一篇文章的作者Pizzini(1994)提到美國兒保強制介入架構背後的價值是衝突且不一致,致使兒保方案目標模糊且衝突,包括兒保工作被視為有責任預防兒童虐待,但經費與方案卻不足以執行此一目標,既有福利體系無法提供足夠預防性協助,卻希望兒保工作能協助所有家庭;此外,通報法與福利法規衝突,前者希望盡可能將所有需要的兒童納入此一體系,後者卻以嚴苛規定排除有需要的家庭。社工員持續在這些衝突與模糊不清狀態內被要求要與父母、兒童工作,在某些狀況下社工員有可能因安置孩子而被批評是"反家庭的",在另一案件中則可能因未安置孩子而被抨擊未能善盡保護責任。

這本書給了我某些「慰藉」與「答案」,原來,國外兒保體系也不斷出現被攻擊、被污名化的狀況,原來,不是只有我們會經歷這些。此外,看著別人的經驗,讓我有機會重新看待並思考媒體的批評與外界缺乏善意的環境,理解這或許是既有體系的困境、及民眾需要更多教育與學習所致。

慢慢地,因著兒虐致死案的發生與檢討,我閱讀了兒保兒虐致死的國外文獻,特別是英國的兒保書籍,讓我對搖擺不明確的社會態度、以及兒保社工的難為更有體會。1970年代M. Colwell兒虐致死案件,當時兒保社工員被批評為軟弱消極,溫和的家庭取向受質疑,因此要求社工員應更聚焦於兒虐議題、介入方式應該更具強制與侵入性(intrusive);然而,1987年Cleveland兒保事件,社工員又被批評過於強制、忽略了家長權利,兒保社工員轉而被要求應重視父母參與、夥伴關係,回復先前家庭支持取向(Corby, 2000, p.34-61)。英國兒保體系就隨著重大致死案發生,持續重覆著大規模的調查、修正實務工作、改變政策與立法等變革。兒保社工員,因而身陷這些搖擺而不一致的社會壓力下,不斷被指控為訓練不足、敏感度不佳,持續成為體系失敗的代罪羔羊!

身為第一線兒保督導,我清楚知道社會期待社工員要能「正確」判斷,也充份理解「過與不及」的難為,“太過”將導致社工員過當反應、濫用權力,“不及”則讓社工員無法發揮保護功能。只是,社工員也是系統的一份子,很難不受系統壓力所影響,一旦外界缺乏支持、充滿了惡意與指責時,這些壓力很容易轉嫁至社工員與案家的工作,連帶讓社工員更難客觀且持平看待案家困難。

這些年來的兒保工作雖然讓我看到許多悲劇,但也讓我清楚多數的家庭是有困難的,真正意圖傷害孩子的惡意父母(所謂的"壞人")的比例真的不高,所以我們到底該如何看待、並回應這些家庭的困難呢?這些家庭也跟社工員身處同樣的社會脈絡下,當社會採取更強制並將問題個別化時,家長也會感受到社會氛圍與態度;這些「強制」與「污名化」使得家長易對抗社工員的介入,而家長的拒絕、對立也容易使社工員掉入權力拔河或裹足不前的狀態,「社工員」與「家長」兩造因而都陷入調查與強制處遇的社會結構裡困境中,不易動彈。如果我們無法正視這樣的結構所帶來的工作困境,一味簡化為訓練與經驗不足,可預期終將難以找到出路的。

到目前為止,很遺憾當政者似乎沒能看到並思考「社工工會籌備小組0423抗議內政部卸責新聞稿」的內容,無法聽懂、並停下來思考結構與問題本質,0425內政部的新聞稿,要求社工員在時限內見到孩子,要網絡成員留住孩子,讓社工員可依循行政執行法規定破門而入。這些將只是強化既有體系困境,且無助於解決問題,可預期的是,接下來所有的網絡成員會更加緊張焦慮,而這些壓力將轉嫁至社工員身上、一味要求社工員安置孩子,而社工員則更疲於奔命於調查案件、一再承擔無法負荷的重責。更重要的是,更多的強制力將傳達出這些家庭是罪惡的、且更標籤化這些困難家庭,連帶也導致社工員後續與案家的工作更加不易。就像宣導通報後,接著指責社工員受理通報後未善盡職責;當社工員表面上被賦予愈來愈多“權力”的同時,持續的抨擊與指責恐將永無止盡。

社會工作仰賴"人"來執行助人工作,換言之,社工員是執行保護性工作中最重要的資產。十年來,我深刻體會了培育一個兒少保社工員有多麼不容易,社工員得要應對衝突對立、學習自在行使權力、同理並貼近家長的困難,在模糊不確定情境下得要勇於承擔、並保有希望,此外,還得在錯綜複雜案家情境中找出可工作的空間、協助改變,同時也得面對網絡成員擠壓與轉嫁………。但,不良決策卻極可能輕易讓保護性工作環境更加惡化,且連帶導致保護性社工人力的耗損終結!

美國的兒保的通報體系不斷受到批評,出現「窄化」的呼籲(J. Waldfogel, 1998)。英國兒保體系逐步發展出更多的控制機制,但這似乎並未讓英國的兒保更好,反倒引發更多檢討;甚至有學者提到英國的兒保實務工作深受敵意的社會環境所影響,充斥了高度焦慮、擔心犯錯遭咎責等氛圍,並形成所謂「清單文化(checklist culture)」,藉以保護社工員、應對擔心犯錯所引發的內在恐懼(A. Cooper, R. Hetherington, K. Baistow, J. Pitts & A. Spriggs, 1995, p. 112)。在此當下,英、美國家的前車之鑑均值得借鏡、深思,也希望當政者能藉此避免重蹈覆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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