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關係著未來災區重建的重建條例,問題重重,請大家一起來關心:
- 8/27立法院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三讀)
- 救災慢 重建急 重建條例闖關猛:全文請見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部落格
行政院通過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PDF檔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版本對照
- 災害重見條例問題多,8/24公聽會後,出自我們基至失去黃昏部落格
- 救災、重建與原住民族權利國際規範:國際特赦組織
-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賴中強於(2009/8/20)
行政院院會於今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並以98年8月20日院臺經字第0980054260號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總說明、條文、立法說明請見本資訊第二頁以下。
該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強制遷村」之規定,並無配套措施,既未明訂遷村地點應召開公聽會徵詢居民意見,亦未考慮遷村後災民謀生能力與環境適應問題,更未就遷村後原住民部落文化保存予以重視。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遷村地點「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以行政官員的「機關會勘」取代所有的區域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實在令人擔心。災後重建固然有其時效性,但重建地點的選擇,如果未經「環境、地質、水文調查」與「專家參與」,草率重建,更有可能埋下下一波大自然反撲的遠因。
凡此總總,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謹將行政院今日通過之草案傳予各位朋友,並籲請公民團體本於其專業及關注領域,對此一重要法案提出修正意見。
- 謝志誠老師修訂版
- 八八水災暨莫拉克颱風災後 「原鄉重建」請願書
- 苦勞網重點新聞
- 其他各方意見
- 「南方野盟」的李重志對此草案的意見:
- 第一條:是重建?還是災防?怎會未盡之處依災害防救法?本條文顯示本法定位不明,紊亂法制。
- 該條例第三條過度排除他法之適用,恐有違憲之虞。另參考大法官釋字第334號解釋。
- 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符程序明確主義。
- 第十三條第一項,過度排斥他法之適用,不符比例原則。又,對土地利用僅求安全,卻未能注意行為人對該土地種種可能之開發與利用行為,怎可輕言排斥他法之運用?
- 第十五條,有必要這樣嗎?過度排斥他法之適用。
- 第十七條第一項,過度排除他法之限制,非常不恰當。
- 綜上所述,處處可見便宜行事,紊亂法制,似宜改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便宜行事特別條例」,較妥。
- 「南方野盟」的李重志對此草案的意見:
- 莫拉克之後的人權議題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事務部主任 鄒宗翰
- 誰有資格把山林還給大自然?陳寧苦勞網特約記者
- 魯凱共和國或是魯凱平地村? 文/台邦.撒沙勒 莫拉克之後
- 災後重建條例將變成「災害重見」 21日下午邀集多個水患治理監督聯盟等公民團體舉辦座談會綠黨發表聲明
- 八八水災暨莫拉克颱風災後 「原鄉重建」請願書
- 災害重現條例:台版《震撼主義》來了! 簡陋的重建條例大意只有花錢與擴權,沒有災害真相的調查,更欠缺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實質民主機制,遠不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行政院院會於今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並以98年8月20日院臺經字第0980054260號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總說明、條文、立法說明請見本資訊第二頁以下。
該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強制遷村」之規定,並無配套措施,既未明訂遷村地點應召開公聽會徵詢居民意見,亦未考慮遷村後災民謀生能力與環境適應問題,更未就遷村後原住民部落文化保存予以重視。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遷村地點「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以行政官員的「機關會勘」取代所有的區域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實在令人擔心。災後重建固然有其時效性,但重建地點的選擇,如果未經「環境、地質、水文調查」與「專家參與」,草率重建,更有可能埋下下一波大自然反撲的遠因。
凡此總總,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謹將行政院今日通過之草案傳予各位朋友,並籲請公民團體本於其專業及關注領域,對此一重要法案提出修正意見。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整理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英、漢文版。這份指導原則是聯合國秘書長於1998年向人權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目的是為加強保護因天災人禍被迫離開家園但未跨越國境的人(即「國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簡稱IDP),匯整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並就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加以釐清。〈指導原則〉內容首先楬櫫「不得歧視」、「國家負首要義務」及「弱勢特殊保護」等原則,然後分別就遷移決策、遷移過程、人道援助、返回與安置等不同階段,說明流離失所者所享有的權利和保障,以及政府當局或其他相關機構在提供保護與援助上所負有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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