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台灣時期,對台灣人民有許多不同不公平的待遇,使台灣淪為次 等國民。譬如,日本小孩和台灣小孩就讀的學校是分開的;不准台灣人民報考 高等考試的司法科。後面這項措施當然是殖民者懼怕台灣人民因此以司法為利 器,對抗殖民政府。但是,葉清耀對此種規定甚感不服,於是單獨求見司法大 臣,呈上請願書,義正辭嚴表示考試制度不能內(日本)、臺有別。司法大臣 准其所請,他終於為台灣同胞爭取到司法科高等考試及格,成為「辯護士」( 律師)。他的辯護士資格在「治警事件」中發揮極大的作用,不僅依靠他淵博 的法學知識,以法論法,為這些從事民族運動的書生平反,更將台灣人民的呼 聲,帶到日本人的法庭上,不僅為同胞睜去法律的平等地位,進而爭取政治平 等的地位。
紀年 | 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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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 | 生於台中東勢,父親早逝,由母親帶大。家境貧苦。 |
1889-1917 | 就讀於東勢公學校,畢業後入台中師範學校。在公學校任訓導一段時間 後,赴日本,考入明治大學法科。 |
1918 | 司法科高等考試及格,取得辯護士(律師)資格。 |
1921 | 在台北正式執業。 |
1924-1930 | 被聘為「治警事件」被告辯護律師。其後,回台中執業,並被聘為台中 州議會議員。 |
1930 | 八月,台灣地方自治聯盟在台中成立,被推舉為理事。 |
1932 | 以《刑法同意論》獲得明治大學法學博士。 |
1933 | 與楊肇嘉、葉榮鐘赴朝鮮考察地方自治制度實施之情況。途中突發腦溢 血。 |
1942 | 逝世。 |
主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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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199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