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網氏
兒童是接受保護、需要照顧的族群,她/他們能否在公民運動場域成為行動的主體?
反核群眾占領忠孝西路,台北市長郝龍斌27日下令驅離,在群眾中有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多個家庭親子遭到警方粗暴驅離,引來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指責家長將孩子當作「人肉盾牌」,同時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禁止任何人以迫使或誘使的方式,使兒少處於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見 衝突現場有幼童 王育敏:勿把孩子當人肉盾牌);我們不禁想問,台北街頭何時成為立即危險環境?爸媽和孩子以和平靜坐的公民不服從行動方式表達廢核訴求,若不是警方動用噴水車、盾棍齊發的驅離行動,暗夜街頭又怎會成為傷害兒童的場所?這項修法同時否定了兒童作為自身發聲的主體。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享有人權,不僅享有特別的關懷與照顧外,兒童也有充分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肯定兒童是可獨立行使權利的主體,且必須受到尊重(見 兒童權利公約)。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在第一章總則明白揭示「政府鼓勵兒童少年可以學習主動表示自己的意見,大人也應該學著尊重小朋友的看法」(見 行政院兒童e樂園 )。因此,父母帶孩子上街抗議,兒童也可以併肩與大人表達意見,成為發聲的主體,這是無庸置疑的…(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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