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進步速度一日千里的電信網路技術,已使電信
服務種類的區分日益模糊,也使原先被認為不可行
的實體介質或距離均得以傳送資訊。這對擬以法律
條文規範電信事業營運,網際網路使用,及公私有
網路整合的電信主管機關形成極大的挑戰。只有讓
電信法規之詮釋執行回歸技術層次,似乎方是因應
之道。
然而I-Phone技術藉由Internet架構所提供的,則是「擬似了傳統
語音服務。在技術原理上,是在TCP/IP協定上提供擬似定速率的語音
資訊服務;但在資訊傳遞時則依然以封包型態進行。換言之,原屬於
第二類電信事業的ISP業者,因提供了第一類電信事業相近似的服務,
打破了定速率語音服務僅屬第一類電信事業範疇的迷思。未來如果國
際電話回撥業者與I-Phone業者進一步結合,則I-Phone的使用將不僅
限於Internet用戶之間,I-Phone通訊亦可跨入Internet用戶與一般電
話用戶的國際長途電話。目前此種技術的阻礙,似乎只剩Internet穩
定性及頻寬的提昇,與市場的成熟度而已。當然屆時其爭議性,則恐
將更為昇高。
未來極可能成為Internet主要骨幹的非同步傳輸模式
(ATM, 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l)技術,則是在我國電信事業分
類上另一個引起爭議的例子。雖然ATM 與公眾分封網路的X.25及目前
Internet的IP網路,均可廣義認定同屬分封交換技術,僅在封包格式
及協定上有所不同,但或許由於ATM網路技術足以提供各種高品質的擬
似電路(Circuit Emulation)如T1及語言線路,幾乎與傳統電話網路或
數據專線之服務相同,因此在分類上有部份人傾向將之視為第一類電
信事業的方可經營之業務。但是在其網路架構上而言,只要線路是由
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而得,以ATM為基礎之分封交換網路則與絕大部份
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相同 。未來更令人難以界定的架構,則是同一部交
換機同時具有線路交換,ATM,及訊框繼接等功能,在分類上更不易釐
清,但相關產品已指日可待,挑戰著電信法規的傳統概念。
事實上ATM分類的爭議與I-Phone的合法性在技術層次上幾乎是屬
於同一等級的問題,亦即"屬於第二電信事業的網路架構如果提供擬似
電路/語音服務時,是否符合法令規範?”而兩者的爭議性根源,則
同樣來自於我國電信法對電信事業分類之定義未觸及電信服務之分類
與定義所致。換言之,我國延用日本的定義方式,以有無架設實體機
線設備做為第一二類之分界,而不是以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為定速率之
電路/語音等Bearer Service為分類標準。但是主管當局在實務的處
理上,業務的開放項目上,又傾向於以服務種類做為區隔。如果這些
應屬技術層次的分類標準及定義的討論未被重視,而屢次由主管機關
以自由心證或依政策導向加以認定,則未來引發更多類似的爭議,則
不難預期。
就長遠來看,已被網路界公認為高速網路技術主流的ATM與網路使
用者所期待的I-Phone,對提昇Internet的頻寬與應用價值,未來均可
能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果台灣的電信網路發展因分類上的爭議而造
成障礙,那恐將是我國NII發展推動上最令人氣餒的反諷。
以現在Internet上最流行的全球資訊網WWW為例。由於WWW的普及
以極快速度發展。WWW不但可以設立所謂Mirror Site也可以進謂所謂
Proxy Server(代理伺服器)。這些WWW技術可以輕易地讓一些原屬商業
用途的WWW,進入一個公眾或專用網路上(如TANET)去共享網路資源。
以目前TANET的使用現況來看,事實上已有不少商業資訊流通其上。再
加上TANET與其他公眾加值網路互連,更形成了各種網路交通相互繞流
的現象。這些網路共構或資源互用的情形,則造成了我國電信法第四
十七條「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在
條文適用上與現實脫節的情形。
網路資源的共用或網路之共構,未來不但可能持續發生在如上所
述的Internet環境中,事實亦即易出現於第一類電信事業跨足經營之
加值網路上。舉例而言,即使該加值網路之營運部門正式付費租用數
據線路,以確保其會計之獨立。但是若該加值網路之網管維運系統以
無償方式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數據專線服務所屬維運系統之資訊,或
者兩者之維運系統有共用資料庫或其他資源時,則在實質上已構成變
相之交叉補貼,而對其他加值網路業者構成不公平競爭。因此未來電
信主管當局在面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時,如何強力
監督,落實兩者網路架構與維運系統之區隔,以及網管資訊流通之清
楚分界,則是執行電信法第十九條有關分別計算盈虧,不得交叉補貼
規定的必然挑戰。由於我國電信事業單位尚未有將網管維運之資訊公
開或以有償方式提供給數據線路租用者的經驗,如何落實加值網路業
者間的公平競爭而又同時提昇網路的服務品質,網管資訊共享或交換
的有關規則,則是另一項可以探討的課題。
另一項新興的網路接取技術則是近年來最熱門的無線或行動通訊
技術。由於無線/行動通訊技術可以支援數據通訊,因此未來數年內
以無線方式使用網路,即所謂Wireless Internet Access已經不是夢
想。有趣的是許多通訊協定同時可以支援語音與數據的通訊,如我國
即將開放的GSM行動電話,其協定即可供數據通訊。因一旦某家行動通
訊業者開始以提供數據通訊功能作為吸引使用者的額外誘因,而又繼
續其以語音(即電話)為主的服務時,其行為是否有超越法令的疑慮就
成了電信主管機關在開放電信業務後所必需面對的又一挑戰。當然若
就使用者的立場,自然對如何取得最經濟而又方便的無線上網方式感
到興趣,但是電信業者間公平競爭的適當規範,以及電波頻道的有效
率使用,則是應是電信監理單位可以由技術層面解決的問題。